“give explicit control of digital assets to end-users and remove the need to trust any third-party servers and infrastructure”.
關於ICO的二三事
上個月開始,身邊朋友對於ICO的討論忽然間多了起來;前兩天因為ICO的一個事件,也引發了一段不大不小的插曲。
這篇文章深入淺出交代了ICO的歷史與內涵,不牽涉技術層面,值得一看。關於ICO法律上的定位,依據其所發行的加密貨幣性質,主要區分為兩種:
一、證券:代表了傳統意義上的證券;或者文中的 equity token。這種性質的ICO比較像是IPO,各國政府為了保障投資人,從今年的上半年至今,相繼表明態度,包括美國(https://jamessheen.com/r/3HeGMp)。這一部分將依據證券的相關法規來進行監管,而已經發行者也將追溯進行審查。
二、工具:或者文中的 utility token。直白地說,就是區塊鏈運作的激勵機制。對於公開鏈而言,為了達到最大的分散效果,必須提供誘因,以換取社群的投入。其驅動該區塊鏈的運作,因此彼此無法分割。
所謂的ICO技術,由於區塊鏈各有不同的設計與功能,這樣的說法表示ICO獨立於區塊鏈的運作之外,基本上大都屬於第一種類別,受到各國的監管,在法律的層面上尤須特別留意。
這是個最近相當受矚目的計畫。
支付系統是所有服務的基石。既有支付系統的效率提升是其一;全新的支付系統用以支援未來新興的服務是其二。
這篇屬於前者;我們冀望後者,但也不完全排除前者的可能。除了技術工作,合作夥伴與金融機構的商業層面,也將是重點之一。

雙首長較可能拒絕一個應該接受的好計畫,而單一首長較可能接受一個應該否決的壞計畫。